改证是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的行为。业务中,出口企业通过审证发现与合同不符而我方又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要求修改,并在收到改证通知确定无误后发货。对可改可不改的内容,则可酌情处理。 在办理改证过程中,凡同一信用证上需要多处修改,应做到一次向国外客户提出,尽量避免多次改证。对通知行转来的同一修改通知书,如修改内容有两处以上,出口企业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的一部分。(1)一份信用证如有多处需要修改,应集中一次通知开证人办理修改,避免一改再改,既增加双方的费用又浪费时间,而且还会引起不良影响。 (2)修改信用证的要求一般应用电讯通知开证人,同时应规定一个修改书的到达时限。 (3)对收到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应认真进行审核,如发现修改内容有误或我方不能同意的,出口企业有权拒绝接受。 (4)根据《UCP600》第10条e款的规定,一份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的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接受其中一部分拒绝另一部分。 (5) 根据《UCP600》第9条d款的规定,经由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必须经由同一银行通知其后的任何修改。 (6)根据《UCP600》第9条e款的规定,如一银行被要求通知信用证或修改但其决定不予通知,则应毫不延误地告知自其处收到信用证、修改或通知的银行。
信用证的修改规则和注意事项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对信用证修改内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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