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货代该如何预防提单遗失风险?
货代将提单交付给客户多采用快递邮寄方式,快递过程中提单遗失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我国对邮政及快递公司遗失文件的赔偿制度尚不完善,一般以邮资的若干倍来计算,这个赔偿数额对于弥补提单遗失的损失无疑是杯水车薪。发生提单遗失,货代公司应尽力补救。
签寄单保函
防患于未然货代公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快递原因导致的提单遗失时有发生,进而迫使货代公司向相关权利人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根据船公司的要求,若提单遗失需要其重新出具的,必须以货代公司向其提交货值2-3倍的保证金为前提。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降低货代公司承担单据遗失相关责任的风险,一些货代公司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一般都会要求客户(托运人)出具“寄单保函”。然而大多客户并不愿意出具这种保函,如果以出具寄单保函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则货代公司必然会损失一些客户。那么,货代公司应如何操作,才既能控制
提单遗失的风险又能不轻易流失客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的,义务方必须在此地点交货,才算完成交付义务。交付前,标的物的风险由负有交付义务的一方承担;交付后,标的物的风险由接受交付物的一方承担。因此,根据货代行业的习惯,货代公司是负有交付单据义务的一方,故货代公司存在寄单遗失而承担责任的风险,为减少相应的损失,建议货代公司尽量要求客户签署“寄单保函”。
如果客户不愿意签署“寄单保函”,可以将 保函内容写在合同或者托运单里面,比如在合同或托运单中加上如下条款:“托运人委托XX快递公司向XX公司代为领取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产品检验报告等单据。”此外,在货代行业实务操作过程中,通常考虑将“寄单保函”变通为“寄单指示”,是一种责任向权利的转变,可使托运人更乐于接受。
根据提单种类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发生提单遗失,货代行业服务至上的理念和尽量控制风险的原则出发,货代公司应根据提单的种类、丢失当时货物运输所处的阶段以及货物本身等各个方面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避免风险。
托运提单为记名提单时
记名提单(Straight B/L,Named(nominate)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
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已具体填写收货人名称的提单。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只能由提单上特定的收货人提取,或者说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把货物交给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提单失去了代表货物可转让流通的便利,但同时也可以避免提单在转让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但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故用得不多。一般而言,记名提单只适用于运输展览品或贵重物品,CIF贸易条款下的货物在运输中使用也较多。同时,我国法律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因此,与托运合同关系有关联的其他方即便取得提单而向我方主张权利也是于法无据的。
当遗失的提单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时,货代公司可要求托运人、提单SHIPPER、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以及CNEE(Consignee,收货人)签署遗失声明,并向货代公司承诺排除风险,最终承担责任等类似保函,并提交报关单、贸易合同以及贸易订金的收取情况,则基本可以控制货代公司的风险,此种情况下不一定要求担保金。
托运提单为指示提单时
指示提单( O r d e r B /L),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 the Orderof)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就是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后者称为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记名指示提单中指名的“ 某某”既可以是银行的名称,也可以是托运人。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
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与记名指示提单不同,不记名指示提单(按托运人的指示)没有经提单指定的人背书才能转让的限制,所以 流 通 性 更 大 , 风 险 也 更大。实际操作中,指示提单为买方所欢迎,在FOB指定货运输中使用较为普遍。指示提单的遗失处理因情况相对复杂,建议具体个案通知法律顾问进行风险评估,拟定具体解决方案。
托运提单为不记名提单时
不记名提单(BLANK B/L,OPEN B/L),是指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 字样,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不填写任何人的名称的提单。不记名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这种提单不需要任何背书手续即可转让或提取货物。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窃,风险极大,若转入善意的第三者手中时,极易引起纠纷。因此,如果遗失的提单为不记名提单,建议货代公司直接向承运人提供担保金。
提单遗失的其他补救措施
一、及时将提单遗失的事实告知承运人及负责放货的有关单位(比如卸货港的
代理),避免因遗失消息送达不及时,导致货物被其他人冒领。
二、向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的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的时间为三个月,若三个月内无人向法院主张权利,则该提单将被宣告为无效,遗失人则可以恢复提单的控制。但是,这三个月的时间必然会造成货物在目的港产生滞港费、仓储费等相关费用,并且货物如果不能及时申报进口或出口会有被海关处罚的风险。因此,公示催告的方式在实践中并不常用。
三、如果货物已经被他人冒领,提单持有人应及时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尽可
能地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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